各开发区、区县(市)党(工)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2月19日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郑州市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培育产业支撑人才,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是指在郑州市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符合郑州市急需紧缺专业,从事企业核心业务,能够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郑州市卓越工程师是指在产业骨干人才中,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人才。
第三条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认定和卓越工程师遴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3年内认定2000名左右产业骨干人才,择优遴选100名左右卓越工程师。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企业申报范围是在郑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在郑州市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等郑州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规模以上企业。
(三)人才企业。特指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带头人、郑州市高层次人才等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四)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五)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和优秀中小微企业。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共同确定企业名单(可根据重点产业企业具体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认定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全日制)以上学历或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
(二)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
(三)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急需紧缺专业)需求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统招博士、硕士毕业生年龄分别不超过45周岁、40周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当年度1月1日为年龄计算截止日期)。
第六条 在企业关键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取得以下业绩、资格、荣誉之一的,申报产业骨干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一)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二)拥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企业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市(厅)级以上人才荣誉获得者。
(四)市(厅)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
(五)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
(六)其他能够证明本人相关研发、技术、管理水平的材料。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七条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评选采取积分认定制,标准如下:
(一)能力素质,占20%权重。申请人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的积20分,统招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积40分,统招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积60分。
(二)紧缺指数,占40%权重。按照紧缺指数1~5级,分别积40分、60分、80分、100分、120分。
(三)薪酬水平,占40%权重。申请人在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6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分别积40分、60分、80分、100分、120分。薪酬水平的积分标准可视郑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四)附加分。此外,拥有中级职称或在企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加2分、副高级职称或在企业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加5分、正高级职称加10分;拥有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5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每项加1分;拥有市(厅)级以上人才荣誉、担任市(厅)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每项加10分;取得国(境)外本科(学士)学历学位者加2分、硕士学历学位者加5分、博士学历学位者加10分。所有加分项每人累计不超过20分。
综合以上标准,统筹郑州市产业发展导向、人才分布情况和申报人才质量,择优确定当年度产业骨干人才。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认定依据《目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对申请人的工作业绩、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通过申报系统填写申报表格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电子预审。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申报,会同辖区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预审。审核企业及申请人资质、相关材料的完整度和真实性以及材料与所填信息的一致性。符合条件的按照所属行业分别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资质审核。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金融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大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领域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电子复审。通过企业资质审核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通过人员数量和积分情况,统筹产业发展,开展电子复审,形成复审通过名单。
(五)现场核验。通过电子复审的,由所在企业携带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认定申报表》等至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六)综合认定。通过现场核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直各行业部门进行综合认定,择优确定拟认定人选。
(七)公示公布。拟认定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九条 申报产业骨干人才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申报企业出具的上年度任职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上年度工资薪金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上年度在申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APP工资薪金收入凭证等。
(五)需申报附加分的,提供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奖项荣誉、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信息通过政府资源共享进行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报企业提供佐证材料:
(一)企业登记信息、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二)企业一年内在郑完税信息。
(三)个人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
(四)个人学历信息。
第五章 政策待遇和服务管理
第十条 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根据积分情况,分别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后两年内分两批等额拨付至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或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人才所在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前,要根据工作实际,对人才的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自评,评估合格后可通过申报系统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实地查验、电话回访、材料核查等多种形式对人才的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关爱人才,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人才工作情况;鼓励产业骨干人才参加产业沙龙、论坛等活动。
第十三条 产业骨干人才申请人才公寓,可优先配租;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和服务等方面对其予以支持;同时,其非郑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对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引进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支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郑州市产业骨干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待遇,依法依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
(一)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奖励的。
(三)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所在企业负责认定人选后续管理工作。若有虚假申报、骗取奖励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所在企业申报郑州市各类人才奖励资助资格,依法依规纳入企业失信记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卓越工程师遴选
第十七条 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超的专业技术或过硬的技能,取得突出的业绩、成果、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骨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可申报卓越工程师:
(一)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二)拥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市(厅)级以上人才荣誉获得者;
(四)市(厅)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
(五)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卓越工程师遴选采取积分制,原则上采用产业骨干人才的积分标准,不受“加分项累计不超过20分”的限制。
第十九条 卓越工程师遴选按照网上申请、区县(市)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现场核验、专家评审、综合认定、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
通过复审的人员,根据积分排序,按照一定比例进入评审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承担项目、获奖荣誉、成果转化等综合业绩进行评审,统筹产业发展导向、人才分布情况和申报人才质量进行综合认定,择优确定卓越工程师拟认定人选。
拟认定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二十条 郑州市卓越工程师享受郑州市D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郑州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不可重复申报产业骨干人才。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郑人社〔2021〕2号)同时废止。已依据原《郑州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奖励但未履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标准继续执行。